《青海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票据管理的若干规定》、《青海省红十字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四个管理办法......
附件(1):
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
青财行字[2007]15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含按公务员管理的党派、团体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外省、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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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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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 船
(不包括
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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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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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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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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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
(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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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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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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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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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体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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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席
(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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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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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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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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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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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
(硬座、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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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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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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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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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省级单位经厅局以上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州、地、市、县单位经县级以上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席座位票价的80%发给个人。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发放软卧与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省外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不包干使用。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为:
(一)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600元。
(二)厅局级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三)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或者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五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到省外挂职、参加各种培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安排住宿的,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不报销公杂费。
第六章 调动、搬迁人员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三)被调动人员同行的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报销。
(四)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调动、搬迁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五)离退休人员办理手续后,需在省外安置的,按本条一、二、三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同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4〕10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