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会机关及备灾救灾中心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会机关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会里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人员经费拨款、公用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等财政拨款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五)会费收入:是指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六) 经营收入:是指我会在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各部室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辟新财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争取专项资金或组织募捐等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执行必须经会财务事业部报会执委会议审定,对无证收费、乱收费、乱涨价的部室,没收违规收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应从税务、财政部门取得票据的部室外,各部室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从财务事业部领取的合法收据。部室需领用各类票据时,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事业部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收取的款项及收据存根必须及时如数上缴会财务事业部,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部室和个人,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2005] 4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收入的单位必须在醒目处公布收入和举报电话。交费者对不按我会规定的收入标准收费和不开票据的,有权拒付。对不开收据或使用自购自制票据取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事业部,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各部室都不得设置小金库,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对于违规部室和个人,将追究部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法规定按时交纳各项税收。财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事业部在加强计划用款、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沉淀资金的时间价值,为我会创造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我会开展业务活动、后勤保障、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内容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在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我会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部室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取得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有两人经手,票据上应由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名,必要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 我会有关财务规定均应由财务事业部草拟或参与草拟,经执委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室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按审批权限,经执委会研究批准后再签署,并将副本及时送交会财务事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部室、二级单位应建立部门负责人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否则财务事业部有权拒绝付款。各部室、单位“一支笔”的经费报销由分管会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部室使用经费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要求报批。